医学检验考研(医学检验考研考哪些科目)



医学检验考研,医学检验考研考哪些科目

诊断是治疗的基础,包括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病理分析等在内的医学检查的业务需求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医学检查的供需矛盾也日渐凸显。

目前,多数医学检查都是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尽管三级医院购置了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其能够开展的医学检查项目通常也就在300-500项之间,并且还会因为标本数量有限,而造成资源闲置。

二级医院所配备的检查设备主要是基本满足日常的临床需求,而对一些特殊项目,往往因为人才和设备缺乏而无法开展;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通常只能开展十几项简单的常规性检查,极大地限制了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的提升以及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

而专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的医学检查机构,不仅设备购置和人才配备比较齐全,能够开展的医学检查项目也比较多(据了解,大型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可检测项目数已达2000多项),成本优势和专业优势十分明显。

因此,积极推进受医疗机构委托,由独立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提供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等服务的「第三方医学检查」,对于优化医学检查资源配置、提高医学检查的专业化水平、保证疾病诊断的质量和效率、控制医疗机构的医疗成本、促进分级诊疗等都有着现实意义。

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中为了保证政策规定能够顺利落地实施并且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通知》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据统计,2020年,我国第三方医学实验室(ICL)的市场渗透率约6%,远低于日本的60%、德国的44%以及美国的35%,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着比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

一是第三方医学检查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社会的普遍接受以及各方面的配套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通知》下发后,尽管许多地方都有所动作,但从整体上来看,进展并不尽如人意;

二是医疗机构普遍缺乏开展第三方医学检查的自觉意识。医学检查之所以大都在医疗机构内部开展,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对于医疗诊断的响应速度,另一方面也是其收益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只要不是特别的诊疗需要,一般都不会进行第三方医疗检查。

此外,海外的医疗机构组成与我国有差异,海外私立小诊所居多,不愿承担检验设备和运营成本,我国的情况显然不同于此,也就不能简单对比渗透率。

在目前医疗资源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建设医疗联合体,发展区域诊疗中心,才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对医学检验行业来说,必须要发展区域中心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平台,实现区域内检验诊断结果互认。

由于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分布分散、资金投入有限、检测仪器和服务能力都较弱,这要求区域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中心必须以集约化管理控制成本,以标准化系统保证质量,以专业化分工提升服务。因此,第三方医学检验行业可能将成为分级诊疗建设的核心

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学检验基本标准(试行)》,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设「医学检验所」,确立了第三方医学检验的合法地位。2017年后,市场竞争逐渐激烈,择优淘劣后,第三方医学诊断市场开始走向集中。

医疗服务行业属外资限制性行业,其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放开是逐步的,这使得境外机构在与国内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竞争过程中已失去了先发优势,目前,国内第三方医学检验市场没有具有竞争力的境外机构。

总体而言,我国独立医学实验室中大部分为规模较小、区域性经营,或专注于特色检验项目,由于规模效应及先发优势,龙头企业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行业集中度较高。金域医学、艾迪康、迪安诊断和达安基因是实行全国连锁经营且规模较大的综合性独立医学实验室,上述四家公司合计约占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

就发展趋势而言,随着DRG/DIP医保支付方式的广泛深入开展,医院的检验科变为成本中心,医疗机构的理性选择必然是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实现降本增效,而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由于其规模效应所形成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无疑较好地迎合了这一现实需要。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委托第三方开展医学检查的同时,需要妥善处理好医学检查的质量、成本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切实把握好医疗、医保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当然,医保支持政策的缺失,也是制约第三方医学检查广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除了四川成都、眉山、广西等少数省市外,多数地方并没有相应的医保支持政策,第三方医学检查费用通常都由患者个人自费承担。

据统计,2019年,中国每名患者的临床检验支出为人民币94.9元,而美国的相同支出为人民币624.2元。

笔者认为,基于现实需要,医保部门在考虑将第三方医学检查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应着重在如下几个方面对第三方医学检查给予政策支持:

一是明确支持范围。

对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专业从事医学检查的机构,受医疗机构委托进行医学检查所产生的医学检查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是实行定点准入。

符合条件且独立设置的医学检查机构,向当地医保部门提交成为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的申请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与医保部门签订《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服务协议》。

三是明确外检项目。

医保部门应根据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医保第三方医学检查项目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委托项目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在委托项目内的送检项目不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

四是明确运行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的送检项目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送检机构不得再开展与送检项目相同的检查项目。承检机构不得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送标本转包给非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五是规范费用结算。

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的医学检查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医保部门规定的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标准,承检的医学检查费用先由送检机构与承检机构结算,再由送检机构按照医保结算规定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六是加强监管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1-2家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签订外送检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但不得约定送检量、送检金额、利润分成等。

医保定点第三方医学检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试剂、耗材等进销存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向医保部门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各类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无条件接受医保部门的监督稽核。

同时,医保部门应将定点医疗机构送检服务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考核,考核指标包括送检目的、项目、数量、质量、阳性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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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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