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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并非如烟,

回忆中南刑法研究生教育的十个方面

张明楷

作者

1978年8月我进入湖北财经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不久,就听说法律系的刑法学专业有多位“大将”(用现在的话说是“大腕”):曾昭琼、江任天、曾宪信、尚彝勋、胡新、朱继良、郑昌济、吴安清、夏其淦【夏其淦老师和夫人吕蕴珍老师(当时在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主管学生工作)是广东人。我们读研究生期间,夏老师和夫人一起调回了广东。其他先生则一直在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

我们78级本科生的“刑法总论”课程由胡新老师讲授,“刑法各论”则是郑昌济老师教的。当时没有刑法学教材,我们主要靠听课和课外阅读零散的资料来学习刑法学和其他课程。曾宪信老师时任刑法教研室主任,但没有给我们年级上课。本科快毕业时,曾宪信老师希望我直接留在刑法教研室当老师,我说,“我还是读一个研究生之后再当老师吧”,曾老师没有强求,于是我就报考了研究生。正是由于湖北财经学院刑法专业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加上我上大学不久就打算当大学老师,又觉得刑法学这门课程容易让人站稳讲台,报考研究生时就选择了湖北财经学院的刑法学专业。

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刑法专业共录取了四名研究生:陆晓光、齐文远、夏勇和我(以下简称我们四人)。从此,我们四人上着同样的课程,住着同一个宿舍(虽然搬过三次宿舍),揣着同一个目的(学好刑法学)。研究生期间,学校并没有将哪一个学生分配给哪一位老师指导,而是采取了导师组集体指导制度。对我们进行全方位指导的主要是曾昭琼先生、曾宪信先生与江任天先生(以下简称三位先生)。

我的印象中,曾昭琼先生是导师组组长,但具体负责的主要是曾宪信老师,导师组成员还有朱继良老师、胡新老师(记忆可能不准确)。曾宪信老师几乎每周都会来我们的宿舍,有时一周来几次,了解我们的生活情况,解答我们的学习难题。江任天老师虽然住在校外(水果湖),但只要因为上课、开会等来到学校,也一定会来到我们的宿舍,询问我们的研究现状,回答我们的专业问题。曾昭琼先生由于年过古稀,所以来我们宿舍较少,但我们可以经常去先生家里向先生请教。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眨眼间,从研究生入学到现在已经四十年,但往事并非如烟。关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的研究生教育,以下几个方面可谓记忆犹新、历历在目。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将极大调动起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亿万农民的荣誉感、幸福感、获得感。

第一是研究生课程。除了公共课以及法理学课程之外,主要有以下几门专业课:曾昭琼先生给我们讲授“欧陆日本刑法”,曾宪信先生讲授“中国刑法”,江任天先生讲授“英美刑法”,尚彝勋先生讲授“中国刑法史”,郑昌济先生讲授“犯罪心理学”,吴安清先生讲授“劳动改造法学”,唐永禅先生讲授“刑事诉讼法学”。

每位老师上课时都不是随便聊和信口讲,而是带着厚厚的讲稿,聚精会神、一丝不苟、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地给我们讲授课程内容。尚彝勋先生给我们讲课时年事已高,视力不好,每讲完一段,就要用手指按在讲稿的某个地方,以便顺利地接着讲。研究生一年级时所住的宿舍楼里就有专供研究生上课的教室,我们上课时一般就在宿舍楼的教室。

第二是课堂讨论。除了听课外,还有一些讨论。有的是课程讨论,老师讲完某个专题的内容后会有一些提问与讨论环节;有的则是在课程外安排的讨论。讨论时比较活跃,有时还争论不休,不会冷场,更不会出现要老师点名才发言的现象。凡是课程外安排的专业讨论,三位先生均会光临。

记得有一段时间,三位先生让我们阅读文献后再汇报自己疑惑不解、需要老师们解疑释惑的问题。我们四人在讨论课上轮流汇报自己在学术观点上的疑惑,曾宪信老师和江任天老师一直记录着我们提出的问题,然后逐一讨论、解答。曾昭琼先生在听我们学生和其他老师的发言时,一直在闭目思考,偶尔会提笔记录,最后会总结出问题的焦点,提出解决的路径。智者在发表看法之前总是一直倾听和保持沉默。

在我的印象中,曾昭琼先生并不对任何答案持绝对肯定或者绝对否定的态度,而是会提出多种可能性。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玻恩所说:“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我一直将此牢记于心。大到封建专制、小到恋人争吵,无不因为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但凡想想自己可能是错误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就会减少很多,家庭、社会就会和谐很多。

第三是收集资料与整理刑法学的研究现状。在读期间,法学刊物并不多见,刑法学文献相当匮乏。我们可以看到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资料,如1957年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还可以阅读不少苏维埃刑法教科书与论文集,但基本上看不到德国、日本的刑法学文献,只是在研究生阶段的后期,可以偶尔见到相关法学期刊的译文,但译文寥寥无几、屈指可数,不像现在汗牛充栋、触目皆是……在没有复印机的时代,我们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用笔摘抄了许多内容。

在读期间,三位先生要求我们归纳总结刑法学的研究现状。我们四人进行分工整理,各人就分工部分收集当时所有能收集到的论文、著作与其他资料,就各个专题全面整理出各种不同观点及其理由、分歧的焦点所在、值得借鉴与商榷之处等,形成了几十万字的打印稿(当时压根儿就没有想到出版的事情)。现在看来,这种让学生全面了解刑法学研究现状的指导方法,确实卓有成效。只有全面掌握刑法学的研究现状,才能发现其中的体系性与症结性问题,在此前提下对具体问题的考虑才不至于相互矛盾和漏洞百出,也能避免自以为发现了新观点其实早已有人提出的局面。

第四是从事司法调研。我们四人并不是只在象牙塔里看书,还需要了解司法实践。与现在不同,当时没有网络,纸质媒体也不发达,一直待在校内只能知道几个案例、几种学说,而不可能了解现实中的刑法。

三位先生多次带着我们从事司法调研。有一次,曾宪信老师带着我们四人到武汉的一个区法院阅卷,我们看了许多卷宗……还有一次,三位先生带着我们四人去广东调研,我们去了不少检察院与法院,既有座谈,也有阅卷,了解了从书本上看不到的许多现状与问题。郑昌济老师在我们讨论“犯罪心理学”期间,也曾带我们四人到郊外的一个管教所与被管教人员交谈,了解违法犯罪人的心理。

第五是平时论文写作。研究生期间的专业课程考试或者考查,一般采取论文写作的方式。例如,尚彝勋老师讲授“中国刑法史”课程时,让我们四人分别就《唐律》中的某个问题写一篇论文,并且指导我们反复修改。夏勇发表在《法学研究》1984年第6期上的《唐律中的谋杀罪》一文,就是“中国刑法史”的课程作业论文。除了课程论文之外,我们四人平时也都爱写论文,写完论文后都会请先生们斧正,三位先生都会认真地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我们也会反复修改。在没有电脑的时代,修改文稿特别费工夫。

但文章不厌百回改,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的优秀论文都是反复修改出来的。先生们既鼓励我们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也鼓励我们与先生们商榷……我们四人撰写的论文,有的公开发表了,有的发表在内部刊物上,有的则没有发表。但不管发表与否,研究生阶段平时的论文写作训练,为我们后来的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对我们从教后的学术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六是参加教研室活动。我们四人一直参加刑法教研室的各项活动,不管是教研室的业务活动还是政治学习抑或党组织生活,我们四人都参加。这种方式使我们四人与当时所有的刑法老师都很熟悉,与老师们有更多的交流机会,师生关系也更融洽。在参加教研室活动时,也能了解到老师们对某个问题(既包括专业问题,也包括其他社会问题)的不同视角、不同看法。诚所谓耳濡目染,不学以能。

第七是试讲。当时培养研究生似乎就是为了培养大学老师,所以,我们都有试讲环节,亦即,研究生在毕业之前一定要像老师那样给本科生讲一次课。

三位先生对试讲特别重视,我们对试讲也非常认真。首先,三位先生让我们提前确定试讲的题目与内容。其次,我们四人要写出讲稿给三位老师审定。我们四人修改好讲稿之后,三位先生再加上唐永禅先生(忘了是否还有其他先生参加)把自己当作学生,先听我们每一个人讲课。讲完后,先生们指出我们每一个人讲课从形式到内容、从表达到板书的优缺点,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最后,我们四人在1980级的本科生班上试讲时,三位先生也都去听我们试讲。试讲结束后,三位先生再指出我们试讲中的问题,要求我们自己对试讲做进一步总结。如此翻来覆去,讲课能力竿头直上。

第八是学习二外。研究生一年级时要学英语,从二年级开始就要学习第二外国语。记得当时既有教德语的老师也有教日语的老师,我们征求曾昭琼先生的意见,选修哪一门外语好。曾先生说,如果只选一门就选日语,因为日本有学者专门研究其他主要国家的刑法学,学会了日语,不仅能了解日本的刑法学研究现状,还能了解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刑法学研究现状。我们四人都选修了一门日语,记得日语是和本科生一起上的。上了一年的日语课后,基本上可以阅读比较通俗的日文刑法学教材。

第九是撰写硕士论文期间去外地查阅资料和向学者请教。在我们四人撰写硕士学士论文期间,三位先生安排我们去北京查阅资料和向知名学者请教。我们在国家图书馆查阅了一些资料。曾宪信老师事前跟不少学者与著名法官、律师打过招呼,我们到北京后拜见了不少名家。例如,我们拜见了王作富、曹子丹、杨敦先等老师,还拜见了单长宗法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与张思之律师。

见到这些名家时,我们就直截了当地分别提出自己在撰写硕士论文时产生的问题以及平时学习中遇到的难题,他们都逐一发表自己的高见。曹子丹老师还惠赠我们许多内部印刷资料;张思之律师也惠赠了一本案例集,其中有一个案件,我至今给学生讲课时还会讲到。我记得我向单长宗法官请教过一个问题:“您是否赞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依据’这一表述?”单长宗法官回答说:“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刑法,而不是犯罪构成。”

第十是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当然是研究生阶段的头等大事,我们四人选好题目,得到三位先生的认可后,便开始准备资料、撰写初稿。

不知天高地厚、不识问题深浅的我,撰写了题为《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硕士学位论文。这篇论文的最主要观点是,犯罪客体不是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也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构成要件必须能够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虽然不是法定概念,但刑法事实上规定了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依据。初稿完成后,导师组确定我们四人的论文分别由两位老师具体指导,我的论文由曾昭琼先生与朱继良先生具体指导,两位老师都给我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记忆深刻的是,曾先生要我删除一些内容,要舍得“割爱”,曾先生说,“一万多字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写太长”。朱继良老师让我调整了论文的部分结构。但两位老师都没有否认我论文的基本观点。论文定稿打印后,由学校邀请校外专家评审,评审我们论文的都是知名学者。收到同意答辩的评审意见后,就进行硕士论文正式答辩。

我清楚地记得,我们四人答辩了两天整,每人整整半天。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曾昭琼先生、江任天先生、曾宪信先生、朱继良先生与唐永禅先生。答辩时,首先由研究生汇报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内容,然后回答答辩委员会事前共同商量拟定的几个问题(可谓集体提问)。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几个问题,有30分钟的准备时间。回答完答辩委员会的集体提问时,老师们还会有追问。回答完答辩委员会的集体提问后,还需要回答各答辩委员(包括主席)分别提出的问题。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不是事先商量的,是答辩委员自己提出的,没有准备时间,需要即时回答。回答了答辩委员的所有提问后,答辩委员会闭门商量决定是否通过硕士论文答辩。经过两天时间,我们四人都顺利地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拓展阅读

《刑法的私塾》

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法科学生和法律实务人员最需要培养的是将抽象法条准确运用到实际案件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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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的私塾(之三)》与《刑法的私塾》《刑法的私塾(之二)》一脉相承、互相补充,囊括了我国刑法分则列举的每一个大类犯罪的案例,同时根据实践中不同种类犯罪的数量有所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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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佩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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